(2016)苏0804执2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2211朱相君与韩学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相君,韩学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4执2211号申请执行人朱相君。被执行人韩学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相君与被执行人韩学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朱相君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为由,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建国审判员 刘 斌审判员 徐燕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苏海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