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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523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罗玉鹏与桑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桑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玉鹏,桑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桑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藏0523执1-1号申请执行人:罗玉鹏,男,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现住山南市。被执行人:桑旦,男,藏族,西藏山南市人,现住所西藏桑日县。本院在执行罗玉鹏与桑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桑旦在农行桑日县支行开户的工资账号×××的每月工资收入,现因被执行人桑旦自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桑旦在农行桑日县支行办理的个人储蓄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拉巴卓玛审判员 曹 成 鹏审判员 索朗巴珠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次仁罗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