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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11民初3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周硕玉与高小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硕玉,高小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11民初3078号原告:周硕玉,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宿迁市宿豫区。被告:高小伟,男,1980年6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宿迁市宿豫区。原告周硕玉与被告高小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周硕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周硕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守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施凯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