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民终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张来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张来成,陈小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民终6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兴业街7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849867455K。负责人:王前柱,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庞俊,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怀柱,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来成,男,195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小木,男,1978年5月3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XX宏,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来成、陈小木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3民初2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依据保险法规,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人均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固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本起交通事故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已经明确载明被上诉人张来成为被上诉人陈小木所驾驶车辆的乘坐人员,被上诉人张来成是否是本车驾乘人员脱离本车车体后,遭受本车碰撞等损害,此节事实不清。一审法院在认定损失时,应扣除本起事故中驾驶皖H×××××号拖拉机的崔北南,在无责任范围内交强险应赔偿的部分。因此,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3民初222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74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顾咏君审判员 卞新春审判员 吴公礼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