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81民初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庞学良与黄雷、刘红霞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学良,黄雷,刘红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81民初804号原告:庞学良,男,197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洮南市。被告:黄雷,男,被告:刘红霞,女,197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洮南市。庞学良与黄雷、刘红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庞学良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庞学良撤诉。案件受理费1260元,减半收取计630元,由庞学良负担。审判员 牛志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战雅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