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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81民初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庞学良与黄雷、刘红霞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学良,黄雷,刘红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81民初804号原告:庞学良,男,197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洮南市。被告:黄雷,男,被告:刘红霞,女,197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洮南市。庞学良与黄雷、刘红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庞学良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庞学良撤诉。案件受理费1260元,减半收取计630元,由庞学良负担。审判员  牛志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战雅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