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民初4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江波与成都市东恒物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波,成都市东恒物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4578号原告:江波,男,1968年12月11日出生,回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兆宁,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东恒物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锦东路136号3层311号。法定代表人:廖奎。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波与被告成都市东恒物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江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波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范 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燕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