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1执4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何国辉、刘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国辉,刘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1执467-1号申请执行人:何国辉,男,1975年7月8日生,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刘群,男,1959年5月22日生,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执行何国辉与刘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申请人何国辉与刘群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丰城市人民法院(2017)赣0981执467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刘群未按和解协议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南德审判员 吴国辉审判员 刘 铭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