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5民初1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郑州市升环人才咨询有限公司与胡广兰、新乡市东林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市升环人才咨询有限公司,胡广兰,新乡市东林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5民初1484号原告:郑州市升环人才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102号1号院7层706室。法定代表人:黄国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亚琳,该公司员工。被告:胡广兰,女,汉族,1969年1月28日出生,住原阳县。委托代理人:李占伟,男,河南兴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乡市东林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原阳县城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凤英,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升环人才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广兰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市升环人才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志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朱少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