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4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蔡武田与阿如古娜、红金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武田,阿如古娜,红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24执192号申请执行人蔡武田,男,196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通辽市。被执行人阿如古娜,现住内蒙古通辽市。被执行人红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本院在执行蔡武田申请执行红金,阿日古娜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峰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协议为红金,阿日古娜在2016年12月5日给付蔡武田2000.00,剩余款保证在2017年1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库伦旗人民法院(2015)内0524民初第1283改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利民审判员 金 亮审判员 赵淑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胡 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