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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财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马威与谷飞丹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威,谷飞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财保86号申请人:马威,男,1982年12月4日出生,住新沂市。被申请人:谷飞丹,男,1989年4月15日出生,住新沂市。申请人马威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谷飞丹在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8万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马威已提供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谷飞丹在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8万元。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禚孝严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顾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