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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民初2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绿园支行与杨久惠、上海绿地集团长春绿洋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绿园支行,杨久蕙,上海绿地集团长春绿洋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207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绿园支行,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负责人尚勇,行长。被告杨久蕙,男,1969年1月1日生,住吉林省德惠市大房身镇。被告上海绿地集团长春绿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樊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绿园支行与被告杨久蕙、上海绿地集团长春绿洋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间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 赫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XX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