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执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重庆市江津区誉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汪永兴重庆欧玛电器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江津区誉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重庆欧玛电器有限公司,王永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1执839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誉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6203550846H,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龙华镇场上。法定代表人,付光德,执行董事长。被执行人重庆欧玛电器有限公司,注册号500111000265235,住所地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工业园区N9-2/01号法定代表人,XX飞,执行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永兴,男,汉族,1971年10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誉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汪永兴,重庆欧玛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6)渝0111民初10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汪永兴,重庆欧玛电器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誉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重庆欧玛电器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银行、车辆、房产的查询,经查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不足执行标的款,且账户皆为轮候冻结,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限车辆、房屋等财产,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重庆欧玛电器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誉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汪永兴,重庆欧玛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7)渝0111执83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林 海审判员 胡祥政审判员 蒋 理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明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