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6执1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王新武申请张荣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武,张荣华,李朋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6执1319号申请执行人王新武,男,1966年3月4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平江县伍市镇七星村*号,证件号码430626196603048032。被执行人张荣华,女,196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伍市镇普庆村63(身份证号码:4306261966********)。被执行人李朋辉,男,196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伍市镇普庆村63(身份证号码:4306261969********)。王新武与张荣华、李朋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平江县人民法院(2016)湘0626民初59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荣华、李朋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新武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文书履行案件,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荣华、李朋辉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张荣华、李朋辉名下的车辆均已(2015)平执字第282号执行案件中被查封,李朋辉银行账户的7000元已扣划,张荣华在伍市镇的石场正在办理相关手续并寻找买主,待石场出售之后再一并将张荣华、XX辉系列案件协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荣华、李朋辉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新武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荣华、李朋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新武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亮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吴呈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