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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3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作新与于胜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作新,于胜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3418号原告:李作新,男,195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于胜臣,男,43岁左右,汉族,现羁押于莱阳市看守所。原告李作新与被告于胜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审理。原告李作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借款20万元并自2015年2月1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2%承担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于胜臣于2015年因涉嫌刑事犯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莱阳市检察院批准逮捕,莱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该案正处于刑事案件二审审理阶段,无法会见被告。经本院审查,该刑事案件与该案民事案件审判有关,依法应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作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贵毓审 判 员  邴兴飞人民陪审员  李广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臧甜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