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5执2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城支行诉宁顺玉、成都凯易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城支行,宁顺玉,成都凯易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24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城支行。负责人舒可,行长。被执行人宁顺玉。被执行人成都凯易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高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城支行诉宁顺玉、成都凯易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6)川0105民初80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宁顺玉、成都凯易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城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顺玉、成都凯易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621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肖金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