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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21民初1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2017)青0121民初1570号张学芬诉杨贵君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芬,杨贵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21民初1570号原告:张学芬,女,195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镇。被告:杨贵君,男,1955年8月1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芬诉被告杨贵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学芬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愿意给被告一次机会”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张学芬承担。审判员  刘晓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 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