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21民初1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2017)青0121民初1570号张学芬诉杨贵君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芬,杨贵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21民初1570号原告:张学芬,女,195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镇。被告:杨贵君,男,1955年8月1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芬诉被告杨贵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学芬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愿意给被告一次机会”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张学芬承担。审判员 刘晓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 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