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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4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赖灵文与汪寒松装饰装修合同纠纷2017民终4158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赖灵文,汪寒松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41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赖灵文,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汪寒松,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上诉人赖灵文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2)穗云法民二初字第1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实,本院审理过程中查实,本院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16年6月20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赖灵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龚连娣审判员  梁燕梅审判员  钟 坚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文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