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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执字第03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罗浩申请金鑫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浩,金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浏执字第03502号申请执行人罗浩。被执行人金鑫。申请执行人罗浩与被执行人金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浏民初字第5882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40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2、经向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金鑫有位于浏阳市集里街道办事处浏阳大道018号创意.东方新天地3号房屋一套(权证号码为7130117**),本院已查封该房屋,因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暂时不评估拍卖该房屋,本案因此中止执行,现因金鑫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评估拍卖金鑫所有的该房屋,在启动评估拍卖该房屋的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罗浩不预交评估费导致程序无法进展;3、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其车辆情况;4、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帐号,帐户无存款;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且本院制作了限制高消费令;6、本院已作出决定司法拘留被执行人十五日,因无法找到被执行人而未执行。申请人未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已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现被执行人仅有的不动产由另案处理,届时再参与分配,该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 维审 判 员  潘 玲代理审判员  刘二伦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