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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2民初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赵明杰与赵成芳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明杰,赵成芳,李英爱,吉林省居家乐物业中心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民初635号原告赵明杰,男,汉族,1963年3月15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赵成芳,男,汉族,1948年3月13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李英爱,女,朝鲜族,1961年4月8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吉林省居家乐物业中心,住所长春市南关区。原告赵明杰与被告赵成芳、李英爱、吉林省居家乐物业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赵明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赵明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赵明杰承担。审 判 长  李光大代理审判员  强 卉人民陪审员  蒋丽影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马盛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