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02民初2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罗爱清、韩艳阳与株洲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爱清,韩艳阳,株洲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02民初2091号原告罗爱清,男,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原告韩艳阳,女,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两原告共同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远明,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株洲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临320国道旁荷塘铺村居民小区26栋201-205号。法定代表人郭梓宁,系该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萍,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旺,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罗爱清、韩艳阳与被告株洲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后,原告罗爱清、韩艳阳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爱清、韩艳阳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爱清、韩艳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68元,减半收取884元,由原告罗爱清、韩艳阳承担。审 判 长 文 勇人民陪审员 李国兴人民陪审员 刘 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吴 桦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