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4民初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1诉被告刘某某2同居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刘某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4民初642号原告刘某某,女,197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刘某某2,男,1972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在本院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2同居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费用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维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于泽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