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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4民初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1诉被告刘某某2同居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刘某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4民初642号原告刘某某,女,197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刘某某2,男,1972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在本院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2同居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费用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维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于泽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