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财保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洛阳东方混凝土有限公司、洛阳成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洛阳东方混凝土有限公司,洛阳成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财保467号申请人:洛阳东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王湾村。法定代表人:常江。被申请人:洛阳成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39号。法定代表人:刘淑霞申请人洛阳东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洛阳成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纠纷一案,申请人洛阳东方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洛阳成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14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洛阳东方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洛阳成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14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查封担保人刘聚成位于洛龙区宇文恺街2号3幢1-1602房产(洛房权证市字第××号)查封担保人李春梅位于高新技术开发区瀛洲路93号7幢1-2002房产(洛房权证市字第××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张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