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83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唐山市腾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公示催告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山市腾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83民催1号申请人:唐山市腾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207XXXX。法定代表人:韩雪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思腾,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申请人唐山市腾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3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唐山市腾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10400042/20118957、票面金额为101566.4元、出票人为迁安瀛海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河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申请人为持票人,付款银行中国银行迁安支行,出票日期2016年10月19日的银行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唐山市腾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唐山市腾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张海祁审判员李立国审判员郑芝保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左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