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3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吉林省巴斯夫饲料有限公司与尤作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巴斯夫饲料有限公司,尤作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3执68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巴斯夫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法定代表人宋士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尤作军,男,1966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巴斯夫饲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尤作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6)吉0203民227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尤作军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0,000元,双方并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6)吉0203民227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冯 锐审判员 苏向彬审判员 姜云鹤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范 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