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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民初1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彪与姚佰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彪,姚佰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1150号原告李彪,男,现住宁江区。被告姚佰利,男,现住址不详。原告李彪与被告姚佰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彪诉称,2016年12月15日,原告李彪与被告姚佰利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95000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12月15日至2017年2月15日。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9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住址,致使无法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故原告所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75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方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