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6执4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金牛区众冠机电设备经营部与金牛区兴园阀门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牛区众冠机电设备经营部,金牛区兴园阀门经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6执4273号申请执行人:金牛区众冠机电设备经营部。经营场所:成都市。经营者张浩。被执行人:金牛区兴园阀门经营部。经营场所:成都市金牛区。经营者林建青。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06民初15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12日受理金牛区众冠机电设备经营部申请执行金牛区兴园阀门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6117元,执行费742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金牛区众冠机电设备经营部申请执行金牛区兴园阀门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建华审判员 阳宇航审判员 乐潮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