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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91财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德州妇婴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德州市金力士液压机具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德州妇婴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德州市金力士液压机具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91财保90号申请人德州妇婴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康博大道668号新华物流中心办公楼10楼。法定代表人朱志敏。被申请人德州市金力士液压机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抬头寺乡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崔新红。担保人德州市幸福餐饮有限公司。申请人德州妇婴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德州市金力士液压机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40万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以名下位于天衢东路1168号7层房产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德州妇婴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德州市金力士液压机具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0万元或查封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二、依法查封担保人德州市幸福餐饮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天衢东路1168号7层房产一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宋宝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