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27执1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赵英慧与被执行人崔健茜、刘景芝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英慧,崔健茜,刘景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7执1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英慧,个体业主,住木兰县。被执行人:崔健茜,住木兰县。被执行人:刘景芝,住木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英慧与被执行人崔健茜、刘景芝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经执行,被执行人崔健茜、刘景芝已将(2016)黑0127民初2049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7民初2049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白雪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程剑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