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7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兰大强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大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7刑初107号公诉机关镇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兰大强,男,汉族,1987年2月17日出生于甘肃省镇原县,小学文化,住镇原县,农民。2017年1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镇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镇原县看守所。镇原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公诉刑诉(2017)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大强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兰大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镇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0月,被告人兰大强看见其兄兰某将现金放进自家卧室的柜子里。2016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兰大强到兰某家窜门时发现兰某不在家,便用钥匙打开柜门将1000元现金盗走;次日,兰大强趁兰某不在家又从柜中盗取现金2000元;第三日兰大强又用同样方式从兰某家中盗取现金1700元。兰某发现后从兰大强处追回了700元。2、2016年11月26日,被告人兰大强在镇原县孟坝镇街道李某粮食收购门市部门前盗窃小麦一袋,同年12月29日又从该店门前盗窃小麦两袋,经鉴定三袋小麦价值483元。3、2017年1月17日,被告人兰大强以喝水为由进到镇原县孟坝镇中街兰某干洗缝纫店二楼卧室内,盗取了办公桌抽屉里的一部白色智能手机,经鉴定价值239.4元。破案后,被盗手机追回已发还给被害人兰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兰大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手机(照片),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现场勘验笔录及拍照,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物品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被害人兰某、李某、兰某陈述,被告人兰大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兰大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5422.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兰大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兰大强能当庭自愿认罪,且多数系盗窃其近亲属财物,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适当,亦应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兰大强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8日起至2017年10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永正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 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