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7民初13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卢俊芬与冯春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俊芬,冯春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1357号之一原告:卢俊芬,女,196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告:冯春浩,男,197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景县,原告卢俊芬与被告冯春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卢俊芬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冯春浩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俊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俊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共计670元,由原告卢俊芬负担。审判员 王 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博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