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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822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岩某甲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勐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岩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822刑初127号公诉机关勐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岩某甲。因涉嫌犯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于2015年12月19日被勐海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月18日被勐海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1月16日被勐海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7年3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勐海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刑诉(2017)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岩某甲犯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勐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肖廷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岩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岩某甲为了获取利润,将其在勐腊县非法收购的5件根板(俗称桂花树根板)及在勐海?县勐板非法收购的4根梁(俗称桂花树过梁)出售给梁某某(另案处理)。经鉴定,5件根板及4件整边锯材(4根梁)树种为木兰科的合果木,合果木属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因5件合果木根板系不规则根板,不具备检量条件,无法计算其材积;4件合果木整边锯材材积为0.652立方米。2015年期间,被告人岩某甲伙同岩某乙(另案处理,下同)、岩某丙(另案处理,下同)、岩某丁(另案处理,下同)在勐海县布朗山乡曼捌寨子缅寺非法收购了11块毛料大板(俗称桂花大板)准备出售牟利,并将上述11块毛料大板拉到岩某乙位于勐海县勐海镇曼短村委会曼鲁村的茶叶初制所存放。经被告人岩某甲联系出售事宜后,其与岩某丙、岩某乙、岩某乙(另案处理)将上述11块毛料大板拉到勐海县勐海镇八公里梨树园根雕厂出售给木某。经鉴定,涉案的11件毛料大板树种为木兰科的合果木,属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材积为2.5536立方米,折合活立木蓄积5.32立方米。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物证照片、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岩某甲违反国家对珍贵植物的管理制度,非法出售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合果木制成的大板11块、根板5件、整边锯材4件,材积共计3.2056立方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岩某甲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岩某甲为了获取利润,将其在勐腊县非法收购的5件桂花树根板及在勐海?县非法收购的4件桂花树过梁出售给梁某某(另案处理)。经鉴定,该5件桂花树根板及4件桂花树过梁均为木兰科的合果木,合果木属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因5件合果木根板系不规则根板,不具备检量条件,无法计算其材积;4件合果木整边锯材材积为0.652立方米。2015年期间,被告人岩某甲伙同岩某乙、岩某丙、岩某丁(均另案处理)在勐海县布朗山乡曼捌寨子缅寺非法收购了11块桂花树毛料大板准备出售牟利,并将上述11块毛料大板拉到岩某乙位于勐海县勐海镇曼短村委会曼鲁村的茶叶初制所存放。经被告入岩某甲联系出售事宜后,其与岩某丙、岩某乙、岩某乙康(另案处理)将上述11块毛料大板拉到勐海县勐海镇八公里梨树园根雕厂出售给木某。经鉴定,涉案的11件毛料大板树种为木兰科合果木,合果木属于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材积为2.5536立方米,折合活立木蓄积5.32立方米。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系木某举报,侦查机关于2015年12月18日立案侦查。2、户口证明、证明,证实被告人岩某甲的身份情况及无违法犯罪记录情况。3、抓获经过、传唤证,证实2015年12月18日,勐海在调查梁某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案件中,接到木某举报被告人岩某甲曾出售桂花树大板11片,当日,勐海县森林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被告人岩某甲到勐海县森林公安局接受讯问,次日15时,被告人岩某甲被勐海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的事实和经过。4、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证实2015年12月24日,民警依法将涉案11块疑似桂花树大板予以扣押的情况。5、情况说明,证实罗某于2015年4月因病去世,但至今未对其户口进行注销的情况,证实涉案的5件根板为不规则根板,不具备检量条件,无法计算其材积的情况;梁某某因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被另案查处的情况;证实岩某乙、岩某丙、岩某乙康因涉嫌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被立案侦查的情况。6、鉴定聘请书、云南西双版纳州林业司法鉴定中心木材检验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鉴定,查获的5件桂花树根板、4件桂花树过梁、11件毛料大板均为木兰科的合果木,合果木属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因5件合果木根板系不规则根板,不具备检量条件,无法计算其材积;4件合果木整边锯材材积为0.652立方米,11件毛料大板材积为2.5536立方米,折合活立木蓄积5.32立方米,侦查机关民警已经依法将鉴定意见告知被告人岩某甲的情况。7、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照片,证实被告人岩某甲对其出售给梁某某的5件桂花树根板及4件桂花树过梁,出售给木某的11片桂花树大板、购买桂花树的梁某某进行辨认的情况。8、证人岩某丁的证言,证实证人岩某丁曾和岩某乙父子、岩香甩收购过12片木材并出售木材的事实及经过。9、证人啊各的证言,证实证人啊各听说罗某生前采伐木料,但没有拉回来村里面的事实及经过。10、证人木某的证言,证实岩某甲以21,000元的价格卖给木某11片桂花树大板,后来证人听说这些大板没有手续,遂报警的事实及经过。11、证人梁某某的证言,证实证人梁某某曾向某应购买过8块大板、4根过梁、4块杂木大板、5块树根板的事实及经过。12、证人岩某乙康的证言,证实证人岩某乙康某应叫把11块大板运至八公里“老木”的木材加工?厂出售的事实及经过。13、证人岩某丙的证言,证实证人岩某丙和其哥岩某甲、曼鲁的岩某甲、岩某丁到布朗山曼捌收购了11片桂花树大板,后将大板卖给老木的事实及经过。14、证人岩某乙的证言,证实证人岩某乙开车帮岩某甲、岩某丙、岩某丁去曼捌拉了11块桂花树大板,后将大板运至勐海至景洪老路八公里出售给一个叫老木的?老板的事实及经过。15、被告人岩某甲的供述,证实被告人岩某甲收购桂花树大板后出售给老木和老梁的犯罪事实和经过。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某甲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出售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制品共20件,材积3.2056立方米,被告人岩某甲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岩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岩某甲犯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已缴纳)。二、未随案移送的涉案木材合果木11件2.5536立方米,依法没收,由扣押机关勐海县森林公安局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玲人民陪审员 邓 云人民陪审员 孙立瑞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陈柏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