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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8民初2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天津友发瑞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李国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友发瑞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李国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8民初2918号原告:天津友发瑞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百亿道43号。法定代表人:李学仁,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刚,天津树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国庆,男,1960年6月30日生,住江苏省溧阳市。原告天津友发瑞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国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权利的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友发瑞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86元,由原告天津友发瑞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曹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