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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4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张登秀、曾凌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登秀,曾凌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4执87号申请执行人:张登秀,女,汉族,生于1963年2月18日,住丹棱县。被执行人:曾凌云,男,汉族,生于1979年3月7日,住丹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424民初192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受理了张登秀申请执行曾凌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网络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曾凌云无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2017年5月31日,申请执行人张登秀与被执行人曾凌云达成了分期履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曾凌云在当天支付申请执行人张登秀1000元。在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张登秀申请执行的金额是50000元,已受偿的金额是1000元,未受偿金额是49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志忠审 判 员  张 宇人民陪审员  邱 惠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