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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民初4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天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志康模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天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志康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4982号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天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胡理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瑾,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花伟,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志康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徐向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春,上海卿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天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志康模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审理中,被告提起反诉,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并向其开具了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的通知书,但被告至期并未交费。同时,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而被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反诉费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间内预交该费用,依法应按撤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天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本案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志康模具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处理。本诉案件受理费10,226元,减半收取计5,11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天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判员  杨惠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周昳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