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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4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孙秋真、董宇峰等与商丘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秋真,董宇峰,商丘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4285号原告:孙秋真,女,汉族,1978年4月7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原告:董宇峰,男,汉族,1975年3月26日出生,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马亮、蔡金立,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商丘分所律师。被告:商丘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代世朋,该公司职工。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了孙秋真、董宇峰与被告商丘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王艳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孙翔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