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302民初1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原告哈尔滨凯瑞轴承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焦煤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凯瑞轴承有限公司,沈阳焦煤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2民初1101号原告:哈尔滨凯瑞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法定代表人:陈久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凤,女,197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凯瑞轴承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沈阳焦煤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法定代表人:于文军,董事长。原告哈尔滨凯瑞轴承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焦煤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哈尔滨凯瑞轴承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哈尔滨凯瑞轴承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11元,减半收取计5255.50元,由哈尔滨凯瑞轴承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雪梅审 判 员  褚连英人民陪审员  杨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徐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