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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22执67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余江县荣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汪文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江县荣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汪文胜,汪小华,李春荣,韦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22执67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余江县荣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余江县邓埠镇桥东路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060759799J。法定代表人张欢荣,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汪文胜,男,196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经商,,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被执行人:汪小华,女,1960年9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经商,,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被执行人:李春荣,男,1975年4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经商,,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被执行人:韦建平,男,196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经商,,住所地江西省余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江县荣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汪文胜、汪小华、李春荣、韦建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汪文胜、汪小华、李春荣、韦建平未履行标的金额607.48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余江县人民法院(2016)赣0622民初6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全明审 判 员  丁晒样人民陪审员  熊建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万行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