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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财保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冯小兵与李瑞丽、陕西卓盈通讯有限公司、李志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小兵,李瑞丽,陕西卓盈通讯有限公司,李志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财保89号申请人冯小兵,男,1976年10月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范鹏飞,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瑞丽,女,1991年1月5日生,汉族。被申请人陕西卓盈通讯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李志鹏,男,1978年5月29日生,汉族。申请人冯小兵与被申请人李瑞丽、陕西卓盈通讯有限公司、李志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冯小兵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瑞丽、陕西卓盈通讯有限公司、李志鹏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40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同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瑞丽、陕西卓盈通讯有限公司、李志鹏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40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同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上述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芦康护审判员  魏 钰审判员  丁素巧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高琳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