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执84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于延山、沂南县界湖街道远里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延山,沂南县界湖街道远里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84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于延山,男,196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执行人沂南县界湖街道远里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沂南县沂南县界湖街道远里村。负责人:于兆彦,村支部书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延山与被执行人沂南县界湖街道远里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查封被执行人沂南县界湖街道远里村村民委员会在沂南县界湖街道办事处的代管资金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成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袁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