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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6民初3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保定市天达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与马少朋、马兰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市天达汽车商贸有限公司,马少朋,马兰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6民初3345号原告:保定市天达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利民路65号。法定代表人:何亚东,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马少朋,男,198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国市祁州药市。被告:马兰庄,男,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国市祁州药市。原告保定市天达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少朋、马兰庄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保定市天达汽车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保定市天达汽车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海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