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7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陈恒与李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恒,李明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7民初12号原告:陈恒,男,196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无职业,住武汉市青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林,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刚,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明亮,男,197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住武汉市江岸区。原告陈恒与被告李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恒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明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恒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并赔偿自2014年12月28日至本金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损失(暂计4.8万);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公告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28日被告以生活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一个月内还清,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原告随后向被告提供的银行账号转账10万元。被告借得款后,未依约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被告李明亮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11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陈哥人民币拾万元整,现(限)期一(个)月内环(还)清,¥100,000”,借条中未约定利息。借条出具后,原告于2014年11月29日通过其妹妹陈芙容的银行账户向被告转款10万元,借款后被告未按借条约定的期限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及银行转款凭证,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佐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按借条中约定的期限还款,属违约。被告应当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明亮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陈恒借款10万元及支付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9日起至本判决指定期限内实际履行完毕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260元,第一次公告费260元,第二次公告费(以实际票据为准),由被告李明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 捷人民陪审员 白 琳人民陪审员 刘 齐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彭婉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