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81民初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石萍萍、刘东旺等与解希忠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萍萍,刘东旺,解希忠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881民初682号原告:石萍萍,女,1974年12月22日出生,满族,同江市人民医院医生,住同江市。原告:刘东旺,男,1973年3月5日出生,汉族,同江市银川公安边防派出所警察,住同江市。被告:解希忠,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同江市公安局警察,住同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光(解希忠妻子),女,197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同江。原告石萍萍、刘东旺与被告解希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萍萍、刘东旺,被告解希忠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石萍萍、刘东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希忠偿还50400元;2.解希忠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解希忠于2014年2月24日向惠龙借款50400元,石萍萍、刘东旺为其提供担保。到期后,惠龙起诉,法院判决石萍萍、刘东旺承担连带责任,并已代解希忠偿还50400元。解希忠未予以偿还。解希忠辩称,原告所说属实;但在2016年3月28日偿还了二原告10000元。另外,2010年前石萍萍、刘东旺还欠我2700元。两笔钱应当相抵。现在没有钱,无法马上还款。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石萍萍、刘东旺提交的惠龙书写的收条、本院(2016)黑0881民初647号民事判决书,在认定惠龙与解希忠、李晓光借款事实上和石萍萍、刘东旺等8人为解希忠、李晓光提供担保的事实上,以及石萍萍、刘东旺代解希忠偿还借款的事实上合法关联、客观真实,具备证据资格,具有证明力。2014年2月24日,解希忠、李晓光(夫妻)向惠龙借款;石萍萍、刘东旺等8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6年6月27日,本院(2016)黑0881民初647号民事判决:解希忠、李晓光于判决生效之日偿还惠龙借款本息合计561200元;石萍萍、刘东旺等8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6年,石萍萍工资被法院冻结后,解希忠偿还了10000元。2017年1月14日,石萍萍、刘东旺代解希忠偿还惠龙50400元。此后,解希忠未再还款。另查明,在该笔借款担保前,石萍萍、刘东旺欠解希忠2700元。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惠龙与解希忠、李晓光之间借款合同及与石萍萍、刘东旺之间保证合同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石萍萍、刘东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解希忠追偿;但应当扣减解希忠已经履行的10000元。至于此前石萍萍、刘东旺欠解希忠、李晓光2700元,因双方没有约定抵销,且解希忠欠石萍萍、刘东旺债务没有完全到期,不符合互负到期债务的法定抵销条件。综上所述,石萍萍、刘东旺的请求合法,应予支持;但应当扣减已经归还的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规定,判决如下:解希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归还石萍萍、刘东旺40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530元,由石萍萍、刘东旺负担105元,解希忠负担4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