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1民督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刘凤领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刘凤领,刘凤增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1民督523号申请人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裕华路599号。法定代表人庞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焕新,公司职工。被申请人刘凤领,男,1970年1月26日出生,住泊头市。。被申请人刘凤增,男,1967年5月28日出生,住泊头市。。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受理申请人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令申请一案后,于2017年5月18日发出(2017)冀0981民督523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但无法送达被申请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冀0981民督523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592元,由申请人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春发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