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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1民督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刘凤领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刘凤领,刘凤增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1民督523号申请人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裕华路599号。法定代表人庞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焕新,公司职工。被申请人刘凤领,男,1970年1月26日出生,住泊头市。。被申请人刘凤增,男,1967年5月28日出生,住泊头市。。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受理申请人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令申请一案后,于2017年5月18日发出(2017)冀0981民督523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但无法送达被申请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冀0981民督523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592元,由申请人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春发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