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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3民初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自文兴与罗文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东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文兴,罗文荣,阿绍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23民初419号原告:自文兴,男,生于1954年7月28日,彝族,住景东彝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自明钢,男,系原告儿子。被告:罗文荣,男,生于1965年4月13日,住景东彝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桥富,男,云南新南疆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阿绍春,男,生于1971年10月30日,彝族,住景东彝族自治县。原告自文兴诉被告罗文荣、第三人阿绍春租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文兴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自文兴负担。审判员  李哲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金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