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23民初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自文兴与罗文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东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文兴,罗文荣,阿绍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23民初419号原告:自文兴,男,生于1954年7月28日,彝族,住景东彝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自明钢,男,系原告儿子。被告:罗文荣,男,生于1965年4月13日,住景东彝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桥富,男,云南新南疆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阿绍春,男,生于1971年10月30日,彝族,住景东彝族自治县。原告自文兴诉被告罗文荣、第三人阿绍春租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文兴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自文兴负担。审判员 李哲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金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