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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民终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原平市原平通达物资信息部与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9民终5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平市原平通达物资信息部。住所地,原平市平安大街吉祥花园。经营者:李俊伟,男,198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原平市××镇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岳美琴,山西天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平市原平通达物资信息部因与被上诉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2016)晋0981民初8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原平市原平通达物资信息部的经营者李俊伟,被上诉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岳美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平市原平通达物资信息部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或发还重审。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虽签订了垫富宝领用合同,但被上诉人并未将垫付卡交付上诉人使用,合同签订后,介绍人说没办成,且并未在任何地方持卡消费,请求调取赵俊青处的消费记录。上诉人没有收到被上诉人所谓的垫付卡,也不清楚谁拿着消费,此案涉嫌刑事犯罪,故请二审查明依法裁判。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辩称,2012年5月13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垫富宝领用合约。合约上的电话是139XX****XX。本案都是绑定电话号码的平台,电话139XX****XX发出指令垫富宝公司承担垫付的义务,不是面对面交易,只是从签订时留存的身份和电话,交易3万元之后上诉人就不还款。不管款项是谁在使用,垫富宝没有撤销合约,垫富宝必须按照合约予以垫付,上诉人承担责任是合法的。请求维持原判。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29996.79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999.67元;3、判令被告支付每日按欠款额的1‰给原告滞纳金从欠款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2016年6月11日至7月15日滞纳金共计1049.89元)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5年11月2日,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甲方)与原平市原平通达物资信息部(乙方)签订了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同,约定:乙方自愿在甲方指定网络平台-垫付宝网站注册成为会员;垫付宝网站是甲方为会员推出的网上会员制服务平台,在会员间进行商品或服务交易时,甲方替买方会员直接垫付消费款项支付给垫付宝卖方会员,买方会员按约定将垫付款定期归还甲方。其中合约第四条约定:”1、乙方应按照垫付宝网站上乙方和甲方达成的其垫付宝账户账单日、还款日以及垫付宝网站上约定的时间、方式等核算账单,并按时足额还款,并遵守垫付宝网站发布的垫付宝还款规则。2、乙方未按时足额偿还甲方代乙方垫付的消费款项及其他款项的,乙方须按其欠款总额的10%向甲方交纳当月违约金,且乙方在未还清欠款之前,每逾期一日须按欠款额的1‰向甲方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2015年11月4日,原平市原平通达物资信息部开始使用会员身份进行消费,2016年5月11日,原平市原平通达物资信息部在垫付宝会员赵俊青处消费30000元,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依约垫付了该款项,原平市原平通达物资信息部应在2016年6月10日还款,原平市原平通达物资信息部仅还款3.21元,剩余29996.79元款项至今未还。一审法院认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原平市原平通达物资信息部签订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有效,法院予以认定。原平市原平通达物资信息部在其他会员处消费后,由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垫付消费款项,再由原平市原平通达物资信息部归还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双方之间形成借贷法律关系。现原平市原平通达物资信息部未按合同约定,借款后未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请求原平市原平通达物资信息部返还29996.79元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与迟延履行违约金,现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请求原平市原平通达物资信息部支付违约金2999.67元,并按日1‰支付滞纳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双方约定超过了年利率24%的标准,故应按年利率24%计算。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一、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原平市原平通达物资信息部返还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欠款29996.79元,并按照年利率24%支付从2016年6月10日至还清款之日止的违约金及迟延履行违约金。二、驳回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另查明,垫富宝公司为客户垫付资金时是凭预留手机号收到的验证码交易。用户将验证码输入交易系统确认后,垫富宝平台即为用户的在线交易垫付资金。二审庭审中,原平市原平通达物资信息部的经营者李俊伟认可其与垫富宝公司签订书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时系其亲笔签名,并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和预留手机号码。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其余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受生效合同的约束。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平市原平通达物资信息部是否应当向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本案垫富宝交易平台的交易方式中预留手机号码是在线交易识别的关键环节所在。线下签订合同后,线上可凭预留手机号码收到的验证码完成交易。故预留手机号码的保管和合理使用是交易客户自身应当承担的注意义务。原平市原平通达物资信息部的经营者李俊伟作为商事经营主体,应当对商事活动中的交易风险具备相应的认知能力。李俊伟与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时明知交易方式为凭预留手机验证码交易,仍然预留了由第三人实际控制的手机号码,其应当预见到可能承担的后果。原平市原平通达物资信息部在其垫富宝账户发生的涉案交易行为不论是否由李俊伟实际操作完成,均不影响原平市原平通达物资信息部按照合同约定向垫富宝公司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李俊伟以未收到垫付卡,对消费情况不知情为由主张原平市原平通达物资信息部不承担还款责任的上诉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平市原平通达物资信息部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25元,由原平市原平通达物资信息部负担。审判长  张高锋审判员  连林梅审判员  张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罗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