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23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芦溪县人民法院汉族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芦溪镇卢德铭大道、XX岁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溪县人民法院汉族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芦溪镇卢德铭大道,XX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芦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23执114号申请执行人芦溪县人民法院汉族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芦溪镇卢德铭大道。负责人,苏根荣,该院院长。被执行人XX岁,男,汉族,1963年1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3196301126030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XX岁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缴纳罚金50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XX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经查控被执行人银行、车辆、土地、房产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323执11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缴纳罚金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缴纳罚金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俊审判员 颜 强审判员 单 纬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志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