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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9民初1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齐武祖舒和齐文祖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齐武祖,舒和,齐文祖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9民初1985号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宏大工业开发中心A区6号。法定代表人:王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涛,新疆同创(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齐武祖,男,汉族,1969年12月26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康明街***号附*号。被告:舒和,女,汉族,1971年10月3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康明街***号附*号。被告:齐文祖,男,汉族,1963年3月2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康明街***号附*号。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齐武祖、舒和、齐文祖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43.18元(原告预交),由于原告提出减少诉讼标的数额,应收受理费50元,又因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5元,以及邮寄送达费180元,合计20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5018.18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长  郑宝桐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马 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