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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5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青碧英与重庆一线牵文化传播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碧英,重庆一线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3民初5843号原告:青碧英,女,196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青丽,女,195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系青碧英姐姐。被告:重庆一线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9号1号办公塔楼26-18。法定代表人:谢菲,总经理。原告青碧英与被告重庆一线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线牵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于2017年5月10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碧英、被告一线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谢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青碧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线牵公司退还青碧英服务费8500元。事实和理由:青碧英在轻轨站看到报纸上有一线牵公司发布的婚介广告,于是青碧英就与一线牵公司签订了会员服务协议,约定一线牵公司向青碧英提供婚姻介绍服务。合同签订后,青碧英先后向一线牵公司支付了婚介服务费共计8500元。但一线牵公司向青碧英介绍的婚恋对象存在身份不真实以及信息虚假等问题。青碧英现要求一线牵公司退还服务费8500元。青碧英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一线牵公司辩称,一线牵公司与青碧英之间婚姻服务合同关系属实。一线牵公司收到了青碧英支付的服务费8500元。合同签订后,一线牵公司为青碧英介绍了三、四个婚恋对象。青碧英称一线牵公司介绍的婚恋对象及信息存在虚假的问题,一线牵公司不予认可。一线牵公司不同意向青碧英退还服务费8500元。青碧英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会员服务协议》2份、收据2份、终止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告知书、一线牵公司登报的会员信息,一线牵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一线牵公司围绕答辩意见依法提交了宋仁伟的《会员服务协议》、离婚证复印件以及身份证复印件,青碧英认为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对青碧英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一线牵公司提交的宋仁伟的《会员服务协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作证,因一线牵公司未提交宋仁伟的离婚证和身份证原件,故对其提交的离婚证、身份证的复印件的真实性,本院不予认可。根据青碧英和一线牵公司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线牵公司与青碧英于2015年8月14日,2015年8月16日分别签订《会员服务协议》各一份,两份《会员服务协议》均约定:一线牵公司为给单身人士提供一个真实可靠的征婚交友平台,经协商一致与青碧英达成如下协议:一线牵公司实行会员服务制,一线牵公司向青碧英收取服务费并提供相对应服务;青碧英交纳会费后具备会员资格,并享受相关的服务标准;婚姻介绍参加自愿,退出自由,但服务费用不退;青碧英提供真实可靠的个人资料,单身证明及个人身份证明,青碧英同意一线牵公司在其经营活动范围内使用并披露青碧英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缴清服务费的条件下方可办理入会手续,享受一线牵公司相应服务的待遇;青碧英可在有效期内凭相关证件查阅相应的会员资料,有权要求一线牵公司停止对青碧英的服务,并有权要求一线牵公司对自己的资料保密;青碧英如已经结识知音或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应及早通知一线牵公司取消会员登记档案。在2015年8月16日签订的《会员服务协议》中,青碧英填写的择偶要求为年龄在65岁左右,身高170cm,有住房。2015年8月14日,一线牵公司收取青碧英服务费4500元。2015年8月16日,一线牵公司收取青碧英服务费4000元。以上合计8500元。审理中,一线牵公司与青碧英均确认,虽然双方于2015年8月14日、2015年8月16日分别签订了《会员服务协议》,但双方仅只有一个合同关系,2015年8月14日签订的《会员服务协议》是青碧英成为一线牵公司普通会员的合同,2015年8月16日签订的《会员服务协议》是青碧英升级会员等级,成为一线牵公司高级会员的合同。一线牵公司与青碧英均同意解除双方的服务合同关系,即解除双方2015年8月14日签订的《会员服务协议》和2015年8月16日签订的《会员服务协议》。青碧英在庭审中陈述双方没有约定服务合同的期限,一线牵公司共向其介绍三个婚恋对象,但其中介绍的宋仁伟并不符合青碧英的择偶要求。一线牵公司陈述本案所涉服务合同约定的期限为至青碧英结婚为止,其共向青碧英介绍三、四个婚恋对象,其中包括将宋仁伟作为婚恋对象介绍给青碧英。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庭审中,青碧英与一线牵公司均同意解除2015年8月14日签订的《会员服务协议》和2015年8月16日签订的《会员服务协议》,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从双方签订合同的2015年8月14日起至本案开庭之日亦即合同解除之日2017年5月10日期间,一线牵公司为青碧英介绍了三位婚恋对象,其中还包括并不符合青碧英择偶要求的婚恋对象,从而导致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截至合同解除时,一线牵公司尚未促成青碧英达成合同目的。但一线牵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确为青碧英介绍了婚恋对象,提供了一定的婚介服务,必然会支出一定的费用,其可以要求青碧项承担相应的必要费用。《会员服务协议》对服务期限、费用支出等没有明确具体的约定。审理中,一线牵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其其实际支出必要费用的相应证据。现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已解除。结合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根据公平和诚信原则,本院酌定青碧英应付一线牵公司费用1000元,故支持一线牵公司退还青碧英服务费75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一线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青碧英服务费7500元;二、驳回原告青碧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重庆一线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青碧英负担5元,被告重庆一线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2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冉舒坦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范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