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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3民初1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刘跃东与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跃东,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抵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03民初1264号原告:刘跃东,男,汉族,生于1962年11月23日,住达州市通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四川普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达川区三里坪街道通达西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51170034579386XX。法定代表人:朱勇,系行长。原告刘跃东与被告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刘跃东的诉讼代理人张涛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跃东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跃东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刘跃东承担。审判长 潘 炜审判员 陈 昊审判员 郝 灿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唐述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