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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24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原告吴拥军与被告肖正巧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花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拥军,肖正巧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24民初170号原告:吴拥军。被告:肖正巧。原告吴拥军与被告肖正巧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吴拥军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拥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拥军撤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原告吴拥军负担。审判长  唐利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凤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